2027年法律毕业论文:李昌奎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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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李昌查案基本案情及其焦点问题
1.1李昌奎案基本案情及判决情况
李昌奎系云南省巧家县人。其哥哥李昌国2009年5月14日与同村村民陈礼金因交纳水管费用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远在四川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此事后立即返乡,并于2009年5月16日来到王家以两家的纠纷为由与19岁的王家飞发生厮打。打斗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昏后强奸,然后用鋤头将其锤杀。随后又将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倒提着双腿摔死,并且用绳索将二人脖子绑在一起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后逃离。王家飞、王家红姐弟经鉴定均系预内损伤窒息死亡。为逮捕李昌奎,公安机关随后向全国发出通辑令,并在云南、四川设卡堵截。李昌奎一路上四处借钱、讨饭,意图逃往四川金阳。但是公安机关的布控相当严密,使他逃至普格县时已经再无出路可寻。5月20日,李昌奎因走投无路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自首。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昌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其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大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民事赔偿家属3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昌奎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做出二审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考虑到李昌奎在犯罪后四天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构成自首;归案后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决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后便引起热议,社会舆论顿时哗然,褒贩不一。原告王延礼,陈礼金不服,向法院申诉,要求云南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罪一案依照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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