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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法律毕业论文范文(5份)

2026-07-08 张柯论文指导

内 容 摘 要(重点论文网编辑)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证人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被认为是新的审判方式中关键的一环。但是,证人拒证现象却日渐成为司法实践中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应该提供重要线索的证人含糊其词,吞吞吐吐,一推了事,或干脆不予合作,拒不作证,甚至有的证人的证言不断反复,不断变化,给侦查工作以及对不法人员的及时惩处形成了重大的阻碍。如何克服这些弊端,如何使证人勇敢地说出该说的话,就成了司法机关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证人证言 重要依据 证人拒证现象 重要课题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是证人通过感知、记忆和陈述,再现案件当时真实情况的复杂过程。证人是否如实提供证言受到证人自身的综合素质,即作证能力(包括感知能力、记忆能力、陈述能力)、案件特点、作证环境及办案人员工作习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而其中证人个性心里特征(道德思想品质、法制观念、价值取向、情绪和性格特征等)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证人作证,一般可分为积极作证和消极作证两种。积极作证是指证人出于社会责任感和维护法制的自觉性,在主动作证、如实作证心里的支配下,在侦查机关进行有效配合的作证过程。消极作证是指证人在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不能坚持积极作证的心里,因而不能积极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或拒绝作证甚至提供伪证的作证过程。证人消极作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不提供证词。证人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对办案人员的求证工作予以回绝,或者虽然努力仍然对证据的提供不积极,或者避重就轻,对关键情节于以模糊处理,即不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证据调查工作。二是不负责任的作证。这些人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恨、对被害者的同情甚至是对某些涉案人员存有个人恩怨而予以报复等各种心理的影响,基于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及时破案,严惩犯罪嫌疑人的愿望,对一些案件线索进行不加思索的陈述,作证随意性增大,这种情况有时会在无意间增加证据的不可信度,甚至会对司法机关的破案方向产生相反的影响。

证人之所以采取消极作证的做法,作证时的心理状态是主导因素。而消极作证的心理也是一个有机整体,各种构成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即便在一个消极作证的证人身上,也可能会存在着一种积极作证的心理因素,或者同时存在多种心理因素,这些心里因素相互交叉、相互影响,共同形成了证人作证时的一个心理体系。而随着案情的进展或者办案人员的不断努力,影响证人作证的各类原因也会发生变化。因此,证人证言的收集工作就是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证人作证心里的积极性趋向,使证人能顺利完成证据的提供,不能一味盲目的进行工作,使不知情的证人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进行一些不负责任的讲述,反而会将案件的侦破工作引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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