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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平等和非歧视在国际人权法分析

2026-07-08 张柯论文指导

第一章 平等和非歧视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一般表现

二战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可以被定义为“国际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原则、规则和机制构成的法律制度”。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国际人权法律规范,即一系列有关人权的保护与促进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另一部分是确保这些规则被遵守、实施和执行的机制。

国际人权规范体现在各类国际人权文书中,其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是各类国际人权条约,但同时也包括其他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性人权文书。这些国际人权文书按其制订机关和适用地域可以区分为全球性或普遍性的以及区域性的文书;按其内容则可以区分为综合性的人权文书和专门性的人权文书。几乎所有的普遍性国际人权文书——主要是各类条约——中都有关于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国际人权文书则是对歧视问题进行了专门禁止性规定。因此,平等和非歧视是国际人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出现在国际人权文件上的。《宪章》中的某些条款首先对平等权利做出了论述,《宪章》第1条第3款,第13条第1款(丑)项,第55 条(寅)款和第 76 条中都提到了在处理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国际问题中,“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可以看出,《宪章》规定了在国际社会事务中禁止了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1948 年 12 月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充满了平等的观念,它详尽列举了《联合国宪章》中平等权的内容。《宣言》在序言中强调:“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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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应当保护妇女和男子平等地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所有权利。

《公约》第 4 条规定了限制克减的原则,但是,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据此可以看出,在该条款中,克减应当遵守非歧视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 29号一般性意见(紧急状态第 4条)第8段中指出,对公约的任何合理的克减的条件之一就是所采取的措施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尽管第26条和《公约》中其他有关非歧视的条款(第 2条,第3条,第14条第1款,第23条第 4款,第24条第1款和第25条)并未列举在第 4条第2款规定的不得克减条款之中,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非歧视权利的要素或范围是不能被克减的。特别地,第4条第1款必须遵循当采取克减《公约》的措施时人们之间的任何区别都不能被规定。这就说明,即使是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时,遵守非歧视原则也是国家所必须遵守的不可克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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