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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不作为犯义务来源及立法研究

2026-07-07 张柯论文指导

本文来源:996论文网

本文是法学论文,笔者一开始接触的是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也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的形式三来源,在具体的思考中,发现形式上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很多。

1 不作为犯的概述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概念,这也反应出我们对于犯罪这一行为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正如人类认识生物进化一样,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由表面到本质的过程,而作为刑法王冠上的明珠——不作为犯,人们对它的研究也经历了一段曲折而漫长的过程。18 世纪后期,德国刑法启蒙大师费尔巴哈开始系统探讨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问题,这可以看作是对不作为犯研究的开始,而日本学者日高义博教授研究认为,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关于不作为犯研究的记载。我赞成日高义博教授的观点,我们对不作为犯研究很早就出现,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不作为犯研究的理论越来越完善和系统化。

1.1 不作为犯的学说演变
启蒙运动前,对于不作为犯的研究都是表面的、不成系统的。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对不作为犯处罚的规定以及对不作为犯形态的简单分类。到了教会法盛行的中世纪,不作为犯相关理论的思想充满了神权理念。进入思想相对解放的 17世纪中叶和 18 世纪初,对于不作为犯,在当时的法学界已经被关注,马丁乌斯和克列斯相继从因果关系的视角研究作为与不作为的等值性问题。 现代意义上,不作为犯尤其是不纯正不作为犯论的基本问题,就是在何种条件下不阻止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可以与通过作为引起的情况同视(同价值)。而这个条件可以根据作为义务来界定。 因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被当成核心问题来讨论。德国的著名学者威斯特法尔最早关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然而,对于这种特定的、不能松懈的义务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其来源是什么等威斯特法尔却未能更进一步的分析与说明。大学者费尔巴哈后来顺利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他提出的罪刑法定思想确定了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这里的法律包括法规和契约。随后的德国学者庞根贝格(Spangenberg)和亨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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