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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法学研究

2026-07-07 张柯论文指导

本文来源:996论文网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第一,预防冤假错案需要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全面履行。近年来,出现了较多典型的重大冤假错案(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等案),这些刑事错案的发生,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的职务活动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其中,公安机关采取的侦查手段和方式违法,运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形式进行侦查;检察机关行使逮捕,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明确的法律限制,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特别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并未从案件的源头上防止错案的形成;如此一来,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就会有错误的认识,最后酿成错案与冤案。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法院,从案件的开始到最后,只要有一个诉讼环节和一个诉讼阶段出现错误,并且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下,那么形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会增大,纠错的难度更大。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机关,承担着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以及行使监督权的法律职能,每个职能的有效履行都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检察职能履行的每个程序和各个环节都反映和表现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容和内涵。也可以说,案件错误不是在检察环节上发生,就是在检察环节上发展。错案形成的原因就检察环节来说表现在很多方面,涉及诸多因素,如侦查监督的力度欠缺、检察机关证据的运用和适用存在缺陷、检察权与辩护权的关系不对称、以及检察体制和检察机制存在弊端等等问题。检察官作为检察权的拥有者,是从事检察活动的主体,处理以上关系和问题也就是其客观公正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本质要求。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客观公正义务的履行贯穿于案件的每个过程。检察活动作为诉讼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部分,检察官如果在检察活动的某一个环节上没有实际贯彻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制度和内容要求,不仅会造成刑事错案的发生,更是对法律的践踏。因此,分析检察官客观义务履行效果不佳的原因以及如何使客观公正义务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履行,这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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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我国国内关于检察客观公正义务的研究起步较晚,以研究德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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