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毕业论文最大的毛病是:题目吓人,“说”太多、就是不知道要“说”啥

换句话说,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全部内容必须是围绕着一个基本观点而展开的,否则它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论文,而更像一本冠以博士论文之名的教科书而已。
我们知道,教科书是不需要有中心论点的,它通常只是一门学科里相关内容的堆砌,如同一座门窗屋檐具备、千篇一律的楼房。当然,如果能将这楼房搭出一个独具匠心的创意来,就该另当别论了。为了对这一区分有更清楚地认识,笔者想就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阐明。
01
博士论文是著书立说吗?
毫无疑问,每一位博士生苦熬三年(注:在西方有时甚至需要七八年),当然期望其辛勤劳动的成果能公开面世,以此受到学术界更广泛的批评和认可。如果其论文中的基本观点具有令人信服的论证,或者论文中提出了重要学术问题并获得了开拓性的探索,那么,这样的博士论文就应该具有“原创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撰写博士论文就是在著书立说。
实际上,目前我国博士论文做完之后,将它变成书似乎并不是一件难事。但如果从西方的标准看,这博士论文里是否有“说”就难说了。更准确地讲,这些博士论文是“说”太多,以致于弄不清楚他(她)到底想“说”什么。
用学术一点的话讲,读者不知道这类论文在论证什么命题,或者说不知道在探索一个什么基本问题。由于这种情形是带普通性的,下面的例子也就随手拣来,笔者绝无针对博士候选人本身和他们的指导教授之意。
例一,《信托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据指导教授介绍,该书是作者在博士论文基础上写成的。当然,毫无疑问,论文的内容也很丰富,几乎是包罗万象。这一点从该书“目录”中可以看出:什么信托立法观念,信托的功能与价值取向,信托的设立与生效要件及效力等等。在“前言”中,作者还觉得不够全面,无不遗憾地说道,一些重要问题尚未“包罗”进来,例如无效信托的法律后果,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以及信托税制和信托会计等等。
在笔者看来,这篇博士论文缺少的不应该是这些内容,而恰恰缺少的是西方对博士论文所要求的“命题”。换句话说,把这些复杂生僻的概念、定义、描述、分析拼凑在一起,读者弄不清作者到底要说明一个什么问题,或者说到底要论证一个什么主张,整篇论文看不到这样一个中心论题,即命题。它读起来不像一篇论文,而更象一本关于信托制度的教科书。用通俗的话讲,叫基本观点缺乏。该论文作者倒是提到了研究该课题的深层动机,即是“想为中国信托制度的继受提供一个理论模型。”但动机不是“命题”,而且这个动机也只是“提供”一个东西,即作者本人并没有论证这是个好东西,还是一个不好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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