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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毕业论文范文

2026-05-28 张柯论文指导

刑事诉讼当事人问题研究 —对检察官当事人化的质疑 (重点论文网编辑)

摘 要

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发展。

criminal prosecution litigant, proposes necessary suspections on criminal prosecution litigant. From the public prosecutor’s lawsuit status and his objective obligation, combined with the stipulation to this question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does some analysis and researches in order to consummate and finally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criminal prosecution litigant system.

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的合法权益遭受了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的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检察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根据我国1996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界定当事人的范围,并没有将检察官作为当事人。近期有学者基于我国对抗式庭审方式的改革,提出了检察官当事人化的主张,结合检察官在庭审中所处的诉讼地位,积极进行的诉讼活动,并对诉讼结局的影响程度,认为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应当列入当事人之中,才符合诉讼的规律。[1](70)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一理论要求是否切实可行值得商榷。也有学者不赞同上述观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宪法》第129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官享有控诉与法律监督双重职能,如果将其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置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求检察官不需顾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全力履行控诉职能,实质上违背宪法和法律对检察官职能设置,容易由于天然的诉讼资源及手段的分配不均和客观因素造成控辩实质的不平等。检察官在刑事审判中是否应作为当事人?在学术界及刑事司法领域引发了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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