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范文】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

摘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其实际年应是14-18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往往正处于初、高中的学习阶段,其知的学习、性格的形成,对其未来人生历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能对一时失足,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以非刑事处罚的方式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就可能使未成年人不致因为犯罪行为而贻误知识学习的黄金时期,不致因犯罪行为而使其未来的谋生、就业造成太大的干扰。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罚制度在立法、司法方面均存在不少缺陷:一是立法不统一,缺乏完整的制度体;二是司法操作不规范。因此,应当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同时,借鉴吸收国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即协调相关立法、规范司法操作等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处罚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刑法
前言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刑罚观念的不断进化发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尤其是对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更要灵活变通。近年来,随着非刑罚化思潮的兴起,恢复性司法的勃兴以及刑事审前程序的积极推广,我国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始广泛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试行了一些新型措施,取得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因种种缘由,我国还没有建构一套比较完备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法律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应有作用。
鉴此,笔者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其基本概念入手,阐述该制度设立的理由,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一种新思路、新视角。
一、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制度的界定
本文认为,所谓的非刑罚化是指刑事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对于某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或者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它的内容或者核心在于用刑罚以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避免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对象有限,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简言之,犯罪人的行为依据其性质(已经构成犯罪)已具备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但因其他量刑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未成年犯罪人等,不应或不宜判处刑罚,而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替代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适用。包括: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责令其监护人对其进行严格监护,同时要求其做出一定的赔偿,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还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接受治疗、接受就业培训等)或者提供一定的社区公共服务;检察机关对于某些案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可以在起诉前终止案件,即通过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实现非刑罚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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